跳到主要内容

《巴黎协定》和《京都议定书》的关系和区别

《京都议定书》是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下的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文件,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都通过,并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。其核心是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,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之前将排放水平降至1990年的水平。

《京都议定书》遵循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”原则,分为第一承诺期(20082012年),第二承诺期(20132020年)。同时,还设计了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合作机制 ——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、 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。但是,《京都协定书》的执行过程非常曲折,面临很多重点排放国家相继退出协定的局面。美国成为最早退出《京都议定书》的国家,随后俄罗斯、加拿大、日本等国家也都拒绝承担《京都议定书》第二承诺期的责任。

国际社会亟需达成一个可以获得全球共识的新的协议,以应对愈加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。在此背景下,巴黎气候大会筹划召开,经过多轮艰难磋商,最终达成对 2020 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的法律文件 ——《巴黎协定》。它将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,也将对各国国内节能减排形势也将产生深远影响。

巴黎协定》和《京都议定书》有许多共同点,但在目标、参与者、减排方式和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。具体来说,《京都议定书》只对发达国家有约束力,并根据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”原则,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,因为《京都议定书》认定发达国家对目前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量负有主要责任。而《巴黎协定》则采用了自愿性的减排承诺制度,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幅度在2℃以内,并追求将升温控制在1.5℃以内。

两个协议的减排目标、参与者范围、期限、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。但可以肯定的是,虽然《巴黎协定》提出了更广泛的参与者和更大的减排目标,但它不会导致《京都议定书》的废止或失效。在许多方面,《巴黎协定》是《京都议定书》的补充和替代,两者共同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。